應考量消費者權益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自2012年正式運作,截至今年第一季,已接受1萬3千2百多件申訴案件,申請評議案件也達7千2百多件,終局紛爭解決率逐年往上提升。為了強化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並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全發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修正條文已於今年5月施行,評議中心為宣導金保法,並說明評議中心業務,特於日前分別舉辦了3場「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暨評議中心業務說明會」,針對法規、監理、評議等層面與業者進行說明及座談。

應力求資訊透明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金保法修正-評議中心說分明-215005124--finance.html

金管會法律事務處科長王朝安說明今年2月通過的《金保法》修正條文有幾項重點,包括說明與揭露義務之錄音或錄影、業務人員酬金制度之管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管理、團體評議等等。王朝安也說明了各項條文的立法精神及修正理由。

運作獨立超然

金保法修正 評議中心說分明

應建立消費爭議處理制度

施瓊華:遵企業貸款循法令

金管會副主委黃天牧日前出席說明會時表示,本次修正的《金保法》,有3大重點:1.業者應訂定業務人員薪酬制度及複雜性高風險商品要經過董(理)事會通過;2.增訂團體評議制度,幫助弱勢的金融消費者;3.增訂行政管制措施和罰則,除可為停止銷售的處分外,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營業許可。黃天牧另表示,評議中心舉辦此說明會,除了單向介紹新修正通過的《金保法》條文及評議中心業務外,也希望可透過此機會,讓業者可與金管會及各業務局進行互動,達成雙向溝通的目的。



黃天牧指出,保險業的評議案件比率最高,資訊不對稱也是原因之一,不僅少數保戶對商品資訊認知不完整,還有部分核保人員對被保險人也存在著資訊不對稱的盲點,他期許保險同業,能夠盡量清楚地提供資訊讓保戶了解所買商品的內容、風險及費用等,同樣地,對核保人員來說,也可能存在資訊不對稱,所以,才要透過KYC(Know Your Customer)、公會保險通報查詢與財務核保等相關機制,以避免違反道德風險或詐欺之保險案件發生,維持保險市場穩定。

鍾瑞蘭:酬金制度

工商時報【台北訊】

黃天牧:保險業

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建智表示,2008年金融海嘯後,各國政府都積極立法以保護金融消費者,各項金融改革,也都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痕跡,台灣也順應此潮流,於2011年立法通過《金保法》,並於2012年設立評議中心。

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鍾瑞蘭說明,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之酬金制度,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此酬金制度應遵行之原則,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增訂此條文之目的係為避免業務人員向金融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服務時,僅以業績為考量因素,而忽略金融消費者權益及各項可能風險。

林建智強調,評議中心是個中性組織,並未偏袒任何一方,任何評議決定,都是站在中立的立場,希望以公平、合理、迅速及有效的方法,讓爭議案件盡速達成和解或有效處理。保護金融消費者只是間接機制,目的是要促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的信心,健全金融市場的秩序,他希望各界對評議中心的中立性要有信心。

為業務開放前題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施瓊華強調在金融業務不斷開放下,相對地,業者必須遵守法令,各公司若能夠落實內稽內控與法令遵循,市場將更健全,業務也較易推動。施瓊華認為,由於保險商品的複雜度高,保險公司應要特別重視內部控制作業的招攬、核保、保全、理賠等,尤其要強化保險業務員守法,因為消費者的保險觀念大部分來自於業務員,強化業務員的誠信是很重要的。

施瓊華也談到,保險公司或保經、保代行為如同時構成《金保法》與保險業法內控內稽規定之處罰時,由於《金保法》是特別法,所以應優先適用。若同時違反金保法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規定時,原則上以保險法之罰鍰額度為主,並得審酌個案情節輕重於金保法之罰鍰額度範圍內處分。另為求公平適當並符合比例原則,會視個別案件情況,審酌違法行為,並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等因素,按裁罰標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因此,業者一定要恪守相關法令規定。

王朝安:金融機構

林建智說明,該中心成立後的2大工作重點,首先是化解金融消費爭議,因為金融市場的發達,來自於金融消費者對金融市場及業者的信賴;第2項重點則為進行金融教育宣導,教育金融消費者正確的金融知識及觀念,此外也對金融服務業做宣導,例如透過案例讓業者瞭解爭議問題,預防金融消費爭議的發生,進而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

林建智:評議中心

如何區分《金保法》與《消保法》在適用範圍?王朝安解釋,「金融消費」不區分「最終消費」或「投資」,而《消保法》所稱「消費」指不再用於生產的「最終消費」,但不包括投資行為。王朝安說明,配合本次《金保法》修正,加強保護金融消費者申訴之權益,金管會已要求金融機構應建立消費爭議處理制度,內容至少應包括消費爭議之範圍、組織架構、受理方式、處理方式、處理流程、處理時效、進度查詢、追蹤稽核、教育訓練與定期檢討等,金管會也將透過檢查局定期金檢,要求業者共同落實《金保法》相關規定。

張冠群:評議委員會

有效解決紛爭

評議中心評議主任委員張冠群說明,評議中心設立目的即要建立具公信力的金融消費評議制度來化解紛爭,而評議委員會一直以「獨立超然」運作。過去3年多來,評議中心對爭議案件的處理,平均每2件就有超過1件可以獲得解決,平均結案天數不到兩個月,去年更縮短為約38天,顯見評議委員們在處理評議案件的效能上,不斷改善與提升。

針對業者比較關心的評議案件收費機制,張冠群也說明,評議中心採取的是「受益者付費原則」,根據評議中心設立宗旨,最大受惠者應為金融服務業,自當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由金融服務業負擔。這次修法中另一項重點為「團體評議」,此法主要是希望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只要滿20位以上的金融消費者,即可以書面授與評議實施權指定金融相關之財團法人或公益團體法人提出評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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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天牧進一步說明,保險商品與民眾最息息相關,所以保險消費爭議也是評議中心受理案件中比重最高的,不過這並非全然是保險從業人員的問題,而是保險商品複雜性本來就比較高。黃天牧也說明,金融服務業為何需要高度監理,那是因為金融市場最容易發生系統性風險,雖然保險業的流動性風險較其他金融服務業低,但仍存在資訊不對稱的問題。

內容來自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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